请求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一)民事诉讼方面 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本人代表他人(包括患精神疾病者),或以委托人身份,须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 刑事诉讼方面 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即区县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中院、高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前十五日内,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 其他方面 法律咨询、代书和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由申请人向居住地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 申请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为规定格式,有三种:(1)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2)代表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3)请求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书。法律援助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等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目的; 3、规定格式的声明书,以声明申请书所述事项均属正确无讹; 4、本人与配偶(如有配偶)的经济状况; 5、拥有的家庭财产情况; 6、赡养、抚养方面的详细情况。 (四)有关证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后,应一并附上有关证明: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或者下岗证明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生活情况的证明; 2、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关残疾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有关案件书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书面材料。 如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案件书面材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合他们完成填写表格,书面记录有关案情及其他必须询问的情况。 二、审核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请求法律援助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一般的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紧急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是: 1、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并随着时间的推延损害加剧,情况紧急刻不容缓的; 2、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即将开庭的; 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管辖范围之规定;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之条件;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之规定。 审查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如情况必须的,可进行适当调查。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主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1、主办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主办的工作人员与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 在审核中,如发现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同时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最先收到申请书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三、批准程序 主办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书面报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和通知书有: 1、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书; 3、法律援助通知书; 4、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实施,并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对其它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通知受授人,并指派有关法律服务人员按法定程序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及简要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申请复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程序 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次日,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三方面应及时签订法律援助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及其他事项。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及时同被告人签署接受法律援助的辩护委托书,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案情和其他事实失实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可作出停止执行或撤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停止执行或撤消法律援助书面通知书送达受援人和承办人。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终止或被当事人拒绝承办后,应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协议、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核定用于受援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