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立法活动是怎样的?

公元581年,掌握北周军政实权的关陇大地主大官僚集团的杨坚,篡夺了北周政权,建立隋朝。公元589年,隋灭南陈,终于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持续二百七十多年的南北分裂对峙的形势,重新统一了中国。隋朝存在的时间虽短,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

隋朝政权是以汉族地主阶级为主,并有鲜卑贵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参加的封建政权。隋朝的统治者为稳定中央集权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除了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以外,还特别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地进行立法活动。

隋文帝杨鉴于公元581年即位以后,便命高颖、杨素等人修定刑律,“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立法的经验,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因而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制定,为唐律奠定了基础。隋场帝以阴谋手段夺得帝位后,为了标榜宽政省刑,遂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新律成,颁行全国,称为《大业律》,其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只是在体例上把开皇律的十二篇分离为十八篇,又从律文中废去了十恶之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具体执行刑罚的措施也轻于旧律。隋场帝制定的《大业律》事实上并没有实行,只不过是用来装点门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