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企业和公司二者概念有点混淆 谁能帮我解释一下

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并由日本人将其翻译成汉字词语,而传入中国。Enterprise原意是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且具有持续经营的意思,后来引申为经营组织或经营体。史际春:《企业、公司溯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据说,理论上给企业所下的定义不下几十种。

大陆法国家往往认为企业是一种人力和物力的相结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德国的卡尔斯滕.施密特教授认为,企业应具有三个标志,即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1版,第71—7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日本学者对企业的界定更为扩大,认为还应包括在政府和地方政府指导下从事以不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财物生产和劳务提供的公营企业和民众基于互助合作而经营的合作企业。参见《中日经济法律辞典》,1版,第55页,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

此外,依国际惯例,固定且相对稳定的个体经营,亦不妨称之为企业,即所谓“独资企业”。史际春:《企业、公司溯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企业与法人、公司等概念不同,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作为客观事实的社会现象,一种相对独立且持续存在的各生产要素相结合的组织体。因此,很多时候,企业被法律视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而非主体意义上的“人”,认为作为权利客体的企业是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综合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它法律行为的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参见《俄罗斯民法典》第132条,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民法典》,1版,第70—7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

德国的主要法学流派也一直倾向于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客体。参见(德)托马斯.赖泽尔:《联邦德国的企业法理论》,载《法学译丛》1998年,第1期。

也有学者尝试从经济学角度把握企业的概念,依新古典企业理论,把企业组织视为投入和产出之间的生产转换函数。企业是一个生产单位,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功能是把土地、劳动等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投入并转化为一定的产出。赵晓雷著:《现代公司产权理论与实务》,1版,第48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对于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组织行为理论主要从内部成员权力分配、互相依赖和利益冲突的角度来理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强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以及这种分离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新兴的企业能力理论则从内部核心能力的培养与发展的角度探究企业的秘密。参见高程德主编:《现代公司理论》,1版,第3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企业和公司(Company)制度在英美法国家是十分流行的,我国学者近来在这方面也有所尝试。由于公司的运作机制,经济学自然可以向那些对研究公司活动感兴趣的人提供有价值的深刻观点。在美国,经济分析可以说是公司法学术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派别。(美)W.T爱伦:《公司法中的合同和***同体》,载《1993年华盛顿和李法律评论》第15期,第1399页。转引自(加)布莱恩 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旻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1版,第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界说相对简单,既无大陆法之严谨,也无英美法之深刻,一般仅限于经济组织的含义,且常与法人、公司等法律概念相混淆。有学者认为,企业一般就是指从事生产和流通,给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为盈利而进行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李占祥:《积极创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学》,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4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1版,第6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企业的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盈利为其活动宗旨;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参见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1版,第3—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近来,也有学者借鉴新古典理论和法律与经济学派的分析,认为企业是指各种要素的投入者(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马俊驹主编:《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1版,第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还有学者广泛参考国外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认为,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这一定义包括:1.企业是具有经营性的实体。但经营性不等于经济性。2.企业通常为一定的团体或组织体。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企业与个体经营是不分的。3.企业的经营具有持续性。这一点将其与流动摊贩、业余的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的经营行为区别开来。4.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参见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1版,第2—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1、公司与独资企业

独资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独资企业与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形成与股东的出资。在股东出资之后,股东便不再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而由公司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

独资企业由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主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资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公司与合伙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点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更重。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

3、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规模大小不同。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因为它靠人的信用基础来成立,其规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会很大,股东也人数众多。当然,也会有些合伙企业的规模会比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业的规模都小于公司。

6、出资方式不同。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

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设立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