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