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的法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这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将从校车驾驶人资质、校车车况、路面安全环境等多个方面为校车安全保驾护航。

一、记分项增加

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123号令对校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驾驶营运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则记12分。

二、公安部新规还明确了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新规提出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公安部新规提出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

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四、公安部新规提出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新规还提出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五、新规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

1、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是无犯罪记录;

6、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这些职业准入条件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核查,不能让某些不合格校车司机成为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