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 (1)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