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服务对象及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等。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高青年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参与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龄为16周岁至45周岁;
(二)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一项所指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的,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必要保障和相关信息;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建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三)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青年志愿服务信息;
(四)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和交流活动。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应当协同活动的举办者为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个体对象主要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