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五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其他证件资料。

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其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事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第十八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