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只有一个模糊的原则性,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3、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而一些“三农”政策法规又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4、各地探索实行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它们既与人口大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扩展资料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方法: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
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请取得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