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的法律性质有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他不会过问其提单来自何方,甚至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所以,提单的持有人就是物权的所有人,充分体现出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