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标准如下: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中,必须符合事实的具体情理,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并且以正当的目的作为出发点,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自由量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