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物102条立法原意、释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条内容: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同***有人***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有人,有权向其他***有人追偿。1、本条规定的“对外关系”,是指***有人与***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因***有不动产或动产生产债权,如第三人损害了***有财产,第三人对***有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有人而言,对第三人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按份***有财产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因***同***有财产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人都连带享有债权。3、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务,就产生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之债。根据本条规定,***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第三人的债权得到保护。4、本条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含义是指,如果某一部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就适用该部法律的规定,因为这样的法律属于特别法。5、本条规定的“内部关系”,就是***有人之间的关系,与***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