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对刑法做了什么修改?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以缇萦上书为起因,下诏修改现行刑制?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汉景帝时期,在汉文帝改革基础上,又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经过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汉朝劳役刑己确立固定刑期,据东汉卫宏《汉旧仪》所载:髡钳城旦舂为5年刑,完城舂为4年刑,鬼薪白粲为3年刑,司寇为2年刑,隶臣妾及罚作?复作为一年刑?
另外还有一些不定期的劳役刑,如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即将某些刑徒送付将作大匠或少府等官署所掌管的宗庙?陵园?宫室?道路?苑囿等工程建设中,从事某些劳役或杂役?
徙边本系秦制,汉朝相沿不改?当时,出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的多重目的,将徙边作为减死一等的代用刑,把大批重犯连同家属,一道迁徙边地定居服役?
它既宽恕了死刑犯的生命,体现了朝廷的“仁慈恩赦”,又为边地的经济开发提供了大量劳动人手,节省了为边防建设运输军粮的费用,还可避免这些危险的重罪案犯对内地统治中心的潜在威胁,可谓 一举多得?按照法律规定,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许可,不准擅自离开边地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