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提供公益性的服务包括
法律分析:我国的政府公***服务体系主要应包括四项基本内容:1、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2、提供教育、医疗、公***文化等公***事业性服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于发展公***事业性服务,政府责无旁贷。3、提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服务。政府应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切实推动节能减排。同时,还应加快电网、铁路网、通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其中属于商业性的部分交由市场去做,属于公益性的部分直接承担起来。4、提供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安全性服务。对生产安全,企事业单位负有责任,政府也应强化安全服务体系建设和监管职责。而消费、食品和药品安全等都是公***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政府责无旁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和福利事业。(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