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
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是规定实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3、竞业限制期限;
4、竞业限制补偿;
5、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