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意义
法律分析:我国最早规定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规章是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随后,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提出术前医生要履行知情同意告知及签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择期手术,术前医务人员依法行使了告知义务,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出现意外时,医方能及时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施救,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时,医方一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同意书不但是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也是患者同意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承诺,但前提是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手术签字必须是患者本人,如果患者本人授权第三人签字,必须要有授权书且保存在病历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手术签字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对于身份不明的无意识患者,紧急情况下的无授权治疗,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即“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