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抗制和询问制的比较
诉讼法中的对抗制是与纠问制相对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下,主要由律师为当事人出庭辩护,而法官所起的作用相对被动。理论上,当事人承担提出法律和事实的全部责任;法官仅有确认或拒绝当事人主张的义务。
该制度主要应用在普通法系,是美国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特征。
询问制是指纠问制。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特点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