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列入市级、县级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

(二)市(县、区)科技发展基金;

(三)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基金;

(四)科技开发贷款;

(五)市科技开发信用社筹集的资金;

(六)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七)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其它科技资金。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以及科技计划的实施。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增加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市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财政、计划、经贸、农业、金融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配合科技行政部门做好科技投入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筹集第六条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应占财政支出1.3%以上。

县、区科技三项经费应占同级财政支出的1%以上。

财政每年投入科技资金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发展基金,由地方机动财力、科技三项经费部分回收款等项资金构成。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第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等行政部门筹集。第九条 企业应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技术开发资金。市级科技先导型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1%。

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部分应不少于25%。第十条 金融部门应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额度。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于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投放贷款。第十一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应积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等业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及其它领域里的科研;

(二)高新技术、中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可采取无偿、有偿和贴息等使用形式。第十五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类,所占比例分别为20%和80%,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送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无偿使用的经费从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拨款。主要用于重要公益性研究和科技项目调研论证、软科学研究、科技专家培养等。

有偿使用的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市科技开发信用社放贷、回收。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经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第十六条 列入市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计划的国家、省、市三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开发贷款,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合下达,由金融部门放贷、回收。第十七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经贸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发放科技项目贷款之前,应会同市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对贷款项目作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排、发放贷款。第二十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贸、农业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各种科技投资信息和推荐科技开发项目;市咨询机构应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各金融部门择优投放科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