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 补助金需要什么带什么证明?

1、对于残疾人补助金,每个省市的补偿范围都不同,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规定。以北京为例,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2、申请低保的流程手续: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二)申请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6、申请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4、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扩展资料

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栏 - 北京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