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香玉的审案纪实
最后,是涉及张香玉一案的法律问题,一个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的重 要方面。林红用《气功大师的罪与非罪》作为“张香玉一案一审纪实”的 标题,就说明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张香玉的授功活动是有罪的。
1992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华联经济律师 事务所律师高××联名发表为张香玉辩护的“辩护词”,煞有介事地宣称: “与其说我们为张香玉辩护,毋宁说是在对历史呐喊。因为,这将是一次历 史的审判。”他们特别向审判长和审判员申明(如果不是警告):“您们的 名字将随同本案载入史册。希望您们能珍惜自己的名誉,做出公正的判 决。”为什么对张香玉的审判会成为“历史的审判”?能说出口的理由是: “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我国人体科学研究产生巨大影响。”据中国科普研究 所研究员郭正谊说,他曾就“宇宙语”在《北京晚报》上发表过一些不同 的意见,后来接到一个自称“××高等学府”的人打来电话,说:“我们 认为你是打着科学旗号在压制新生力量,就像中世纪宗教裁判所一样。” 关于“人体科学”及其“研究”,在未来的历史上将占有什么地位. 只要翻阅一下由“中国慧莲功研究总会”主办的、由陈林峰任社长兼总编 辑的《中国人体科学报》中,不时刊登《灵魂出壳六年半》之类的大作就 可略知一二,因为过去很久很久的历史已经做出了“公正的审判”。但律 师们如此郑重地提出这个问题,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据《罪与非罪》一文 介绍,律师为张香玉辩护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有四项,核心是张香玉的 授功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第165条的规定:“借迷信诈骗财物罪。”理由是:第一,张 香玉不是“神汉巫婆”,而是“得到国家专业研究部门承认的气功师”;第 二,张香玉的活动不是迷信,而是“从事气功科学研究、探讨和实践”;第 三,起诉书指控张香玉宣扬的“与神灵争法”、“神仙附体”、“宇宙歌”、 “宇宙语”等,是“荒诞无稽的虚构”,这只能是公诉人的认识,而张香玉 却“深信这些是客观存在”。假若律师的这一辩护能够成立,张香玉是在 进行科学的研究和实践,而不是“迷信”,那么由此构成的“诈骗财物罪” 也不能成立;法庭的判决当然就成为“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了。这个结 论,实际上已经充分地蕴含在《创建人体科学》以及类似的报刊书籍中。
我对法律是完全的外行,但也直觉感到我们的现行法制确有不完善的 地方。例如,“神汉巫婆”在法律上如何界说?“迷信”或“封建迷信”又 如何从法律上定义?法律概念上的模糊性,是这类案件难以审判的重要原 因。例如律师举例说:“内蒙新安盟气功研究会的副秘书长胡秉书”,持有 “医士和气功师证书。据他讲,他本人就治过不少附体的病人”。最近有个 小女孩“两腿浮肿,腹部肿胀,得病六七年,谁也治不好。经他诊看,是 死人附体”,于是用“自然中心功”治疗一周,即恢复正常。律师举出此 例在于说明,用“神鬼附体”解释病因并据以治疗,并不是“迷信”;没 有人起诉他的做法是“迷信”,也没有定他是“神汉巫婆”。
仅仅从现行法律条文上看,律师的辩护是有理有力的。类似精灵附体 之类的神秘主义和有神论言行,几乎是铺天盖地,公然出入国家机关、高 等学府、科研单位,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干涉,为什么单要对张香玉治罪? 法律不是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吗? 然而,从另一方面说,这反映了我们的律师业者对既有的法律不甚熟 悉,也缺乏许多必要的基础知识。首先是“名”与“实”、学术自由与法 律准绳问题。据说现在农村约有数十万巫医。巫医就是采用巫术手段诊病 治病的神汉巫婆。对此,国家有明令禁止。当前“人体科学”研究领域, 已经有不少人认为这种神汉巫婆就是“身怀特异功能”的奇人。张香玉的 “大自然中心功”,不论就其神秘主义解释、施行的手法以及由此产生的后 果,与神汉巫婆并没有原则区别,只因为有人要把她装扮成一个受到天启 特异功能的“气功师”,她本人也尽量用点科学字眼美化自己,她才改变 了身份的。法律的根据应该是事实,而不是名称;对罪与非罪的审定,根 据应该是有关法规,而不是某种学术观点。如果张香玉的行为不但无罪, 而且是创造历史的受难者,那么,数十万农村巫医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其风行。
律师引用《北京晚报》1991年7月11日的一则新闻:某农村妇女以 封建迷信看病骗钱致人死命,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该妇女犯罪时处于 “附体状态,属限定责任能力”。据此,律师说:“‘附体现象’在医学界、 司法界受到承认,那么,又怎能认定张香玉所说的蛇仙附体是造谣胡编 呢?”我不清楚,律师是否知道,在医学界里“附体状态”属于精神病症 的一种,没有哪种精神病学会把它看做“特异功能”。如果律师有足够证 据,肯定张香玉确实是“深信这些是客观存在”,在法律上,她肯定会得 到那位农村妇女等同的待遇。但这样一来,张香玉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与 律师“庄严”宣布的她将“导致一场新的科学革命”,其差距太大了。或 者,律师并不了解“附体现象”是一种精神病态,那么,从事律师这个职 业就是一大缺陷了。
我国法制尚处在建设过程中,党的有关政策文件实质上具有法规的功 能。但在这次审理张香玉的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人都没有运用中***中央 1982年的19号文件,这个文件阐释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的规定,明确写明:“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 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张香玉的“自然中心功”充塞着有神论 的货色,她的授功、收徒,具有布道、传教的基本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 干预。这说明党的有关政策文件有纳入国家法制体系的急迫需要。或者因 为19号文件仅限于“宗教”范围,不适用不以宗教名义进行的有神论宣 传,那么,这就形成了双重标准,即以宗教名义宣传者非法,不以宗教名 义宣传者合法,又与我们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抵触,显然不妥。
由神化气功、特异功能引发的法律案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1992年 9月20日,江苏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的《社会团体工 作简报》上刊登一则消息,标题是《上海市徐汇区社团管理办公室责令苏 州市沈昌特功求是协会停止在沪活动》 (原载上海市《社团管理简报》 1991年第10期)。其中提到沈昌“上课内容宣传唯心主义,宣传迷信,与 当前国策相抵触”,“沈昌感到受了污辱”,因而来到上海,特聘请律师, 状告上海徐汇区民政局。这一案件涉及的内容与张香玉类似,都是对于 “迷信”的理解问题,但比张香玉还要复杂。从《上海青年报》1993年1 月8日的报道《特异功能师为何走上法庭》(《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会刊》 增刊做了转载)一文看,这个沈昌宣传的“特异功能”中没有神鬼等字 眼,他到上海的目的是“办班讲学”,或称“沈昌特功指点讲学”,而不像 张香玉用的“授功”。追随他的人似乎也不称“徒弟”,而名“学员”。他 聘请的诉讼代理人高X X律师讲的更明白:沈昌是应“上海徐汇区老年基 金会等合法单位的邀请,来沪进行讲学,开展学术讨论,进行文化交流”, 被告无理干预,滥用职权,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荣誉权”。
由以上情况看,关键问题是:沈昌究竟是在宣传迷信,还是搞学术 研究? 沈昌其人于1991年5月在苏州成立“沈昌特功求是协会”,自己任 “名誉会长”及“中国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张家港实业公司人体科学研究所 所长”。据说他现已拥有国内外“学员”万余名。他的这个协会已经苏州 市民政局批准登记,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则依照“国策”勒令其停止活 动。这说明,在同一民政系统,对于国家的同一法令的理解,也是大不 一致。
我们已经知道了伪气功是打着气功的招牌,用没有严格实验依据的虚幻臆断或思辨演绎的内容为理论,实验上经不起重复验证的一类行为。伪气功当前最突出的表现是所谓“外气”。其具体表现可谓名目繁多,并且大有数量不断增多,花样不断翻新之势。统而观之,大致可分为封建迷信类、江湖骗术类、魔术—“特异功能”类、“科学实验”类、不着边际类等。那些也打着气功旗号其实与气功毫无关系的所谓硬气功、轻功、电气功、减肥气功、气功治疗仪、气功歌曲等,也属于伪气功的范畴。这里仅举几例供读者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