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扫场所码哪个部门处罚
不扫场所码公安机关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