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清末变法要采用欧洲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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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网名为“手机用户山丁子”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我以为,清末戌戊变法失败与当时变法方案要采用谁的法系毫无关系,因此这问题已经没有研究意义了。如果出于好奇,可以作些推测:这与变法维新的主要运作人的思想认识层面有直接关系。康有为、梁启超以及杨深秀等人在主张变法前,都对西方法系有过研究,光绪帝也可能知道些这些法系国家的大概情况,因此在下《明定国是诏》前就可能对变法细案认可。个人猜测不准勿喷。
名为“农村人农民工万岁”的网友的回答也是很透彻:
孔老二那一套,没有学习外面先进的东西,不对外开放,闭关。清朝未年,内有追兵,外有外患。变法是必然的,这要看变法这个人的主张,他在那个国家熟悉,能看到发展的前途,他就追随哪国的新整和发展,只有熟悉的地方,才是学习的地方。
来看看网名为“青年史学家”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后人有人概括为中华法系。经过数千年的变迁,中华法系形成了家国一体、礼德结合、注重伦理等特征,但是近代以降,中国的古老法律体系很明显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的内政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另一方面中国在与外国进行交涉时也需要法理方面的支撑,因而自洋务运动开始,中国的有识之士们就开始介绍并引入所谓的国际法,并且在清末新政时期形成了声势浩大的修律活动。而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为什么清政府最终采用的是欧洲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呢?日本的示范作用?近代以来,首先对中国进行侵略的是英国,最早与中国进行交涉的也是英国,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最早认识和熟知的国家也是英国,那么为什么中国没有学习英国的法系呢?与大陆法系理念相近?实际上除了仿效日本之外,还有更为学理化的解释。即中国的统治者和知识分子们对大陆法系所奉行的国家主义观念非常认同。因而,清朝灭亡后,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对中国的影响一直持续到当今。
来看看网名为“考研政治石先生”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这个问题啊,其实很简单!这个是跟传统有关的!英美法系注重判例和传统,但是这个传统是重商、鼓励商业发展的!比较注重人权。而中国的传统是官老爷最大,奴才的,重农抑商!这两个传统就南辕北辙。更重要的是,中国没有商业社会的判例,有的是农业封建制度的判例!不能拿来使用。总不能判中国的案子,用英国的判例吧!再者,最早用大炮打开国门的就是英国人。中国人对英国人最为愤恨!同时英国实行的君主立宪,君主如冷庙土偶一般,没有实权!这个清政府是不能接受的!德国是二元君主制,君主有大权,首相是内政执行机关!对于清政府来说,明显跟专制国家会比较亲近!最后,德国的成为法有现成的东西可用,而英美的判例法,没有现成的法条,不好理解,不好抄,不好应用!
名为“历史哨声”的网友的回答也是很透彻:
在中国历史上,从周朝的周礼开始,中国就是大陆法系,即制定好法律,让你遵守。而在周之前的商朝,则是英美法系,即只有原则并无具体条文。中国东北、蒙古高原上大部分就是采用这种法系,即习惯法。如女真族在没有起兵反辽之前都是习惯法系,高句丽等朝鲜半岛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