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监管不是对某一行业、某一具体市场、某一区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监督管理,过去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假冒伪劣、市场等等一些有形市场的管理而忽视一些市场本身行为和范围(即无形市场)的管理,更不用说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邮购等交易行为的管理,一句话说,只局限于具体交易件为的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市场交易关系,从抽象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市场监管要把监管眼光放到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使资源配置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和巩固经济关系,达到巩固国家政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工商行政的市场管理是行使权力的一种经济管理,是建立和执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管理,也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管理。
市场监管要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工为两个方面,市场准入行为是从审核登记开始的,在审核登记中,要支持重点行业的建立和发展,防止不合理的投资,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在审核后,加强回访和巡查,是否有违反登记进行经营的行为,如超范围、虚假验资、抽逃出资和“三无”企业等,主体准入是市场监管的第一关,经严格依法审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确立其资格,明确权利和义务,市场准入确立后进行跟踪监管,是市场行为的监管,一些经营者,在取得行为后,不择手段的进行制假、售假、操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虚假宣传,甚至投机倒把等,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化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矛盾,综合这些情况,市场监管要从整体出发,研究其成因和对策,从宏观方面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市场监管的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是从宏观方面说的,而市场监管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微观方面也不可轻视,由于一个个微观形成了宏观,微观监管是宏观管理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由具体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只有通过对某一经营者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一户带动一片的现象,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