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已经过期又无续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事实以及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这一块一直是许多小区的困扰,由于我国的物业发展不成熟,专业性不高,管理性不规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我现在所住小区也一样,针对你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去规范:

合同已经到期,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了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认定为无因管理有法可依,且也有相关判例;

物业费你可以现在不缴,最后若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根据其付出的管理支付物业费,但应该不存在滞纳费;

合同已经过期后你缴纳的物业费的追回,需要前面的事实认定后才有可能追回,但可能性较小;

你现在能维权的可能最好通过业主委员会,若物业合同已到期,你们小区的业务委员会需续期或者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企业均需要业主同意且业主有权选举,若你们不满意业务委员会,同样可以通过选举换人。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