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应收账款可以转给股东吗
企业注销后的应收账款可以转给股东,这主要涉及到企业注销债权债务能否转给股东承担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注销清算时,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同意的,可以将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股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一是是加大清收力度,在清算期追回来,二是是对可能形成坏账损失的要取得充分的证据,履行程序处理。三是对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在清算股权时转给股东,抵应退回的实收资本。
公司注销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