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和捐助法人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一、分类与性质不同

1、捐助法人是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标准之一,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其中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之一,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设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如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2、财团法人是英美法系的分类,英美法系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的法人。如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

二、是否有监督机关不同

1、捐助法人应当设有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另外,捐助法人应当设有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2、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按照章程进行管理,不设监督机构。

三、设立人/捐助人地位不同

1、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适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捐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生育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关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2、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谓生前行为亦可为遗嘱设立的死因行为,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想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财产责任。

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一点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区别。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通常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