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咨询票据纠纷案

出票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不存在”作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抗辩的理由,因此你说的第5条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根据你的陈述,A和B之间是借贷关系,且并未发现违法之处,所以A公司暂时没有更好的抗辩理由,除非A公司能证明C公司在接受票据前知道A和B之间关于转账承兑的约定。因此,A公司现最好申请法院追加B作为第三人或被告,通过B 的到庭承诺,排除自己的付款义务。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