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强奸,女子逃跑时掉河里死亡,男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孟强强奸醉酒的王丽后,为了避免被发现,用水清洗王丽的下体,王丽被冷水惊醒,随即穿上衣服哭着跑出该房屋。孟强出去追赶王丽至屋后的河边,将王丽抱住欲再施奸淫,王丽反抗慌逃中掉入2米深左右的河里,孟强等待其沉水后离开,后来王丽溺水死亡。
孟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孟强趁王丽醉酒昏睡,不知反抗,强行与王丽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孟强后来追赶被害人王丽,欲再次强奸时,致被害人王丽掉入河中,孟强未进行施救,亦未寻求他人帮助,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男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本案中,孟强对王丽只有强奸的犯意,且在此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奸淫行为,违背王丽的意志,证据确实充分。后来,孟强欲再次强奸王丽,慌乱中,王丽不慎掉入河中,此时孟强的犯意,仍是强奸意图,未有伤害杀死王丽的主观故意。因此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丽的死是否与孟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呢?王丽掉入河中后,孟强无任何施救行为,亦未告诉他人帮助救人,对王丽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应当对王丽的死亡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这里承担的不是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而是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的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档次。
法院一审判处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孟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改判孟强犯强奸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