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非法所得还我钱我违法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

那么,对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呢?《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取得),而对恶意取得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对于非法所得还债赃款是不是要被追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所得还债赃款可以由公安机关追回。因为这不是善意取得。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反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已明确规定,在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对于没有争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一律予以没收和追缴。《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赃款,也应追缴。

赃款收益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经施行。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依次执行。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如果债权人是善意取得的,不应该追缴。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