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行人罚款5元-50元,汽车驾驶员罚款20元-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