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名词解释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指的是对某种制度或政策的决策权、制定权、颁布权、执行权等方面的掌控能力。具体而言,形成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决策权:指决策制定的权利,即对政策或计划的提出和决策的权利。

2. 制定权: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的权利。

3. 颁布权:指对制定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进行发布和公布的权利。

4. 实施权:指对制定好的政策、计划、法律、法规等进行贯彻执行的权利。

以上四种权力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形成权的掌握可以对政策、制度、法律等的产生和实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掌握形成权的机构或个人可代表某种特殊利益力量,从而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以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通过默示形式来行使,包括推定形式,如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或者沉默形式,如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1、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538-539条)

2、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包括: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民法典》第565条)

3、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包括: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052-10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