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上海要交五险一金吗

一、聘用外籍人员在上海应当缴纳社保

(一)文件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第一条:“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地方性规定:

1、上海(《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2、其他省市:北京(《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广州(《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关于做好在苏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等。

3、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不及上海的地方政府规章,推定效力不及人力资源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因此聘用外籍人员在上海应当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