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