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 除(一) 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 以居住、 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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