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80条第二款
一提到反恐
很多人脑海中
首先想到的画面
是这样的
或是这样的
其实这仅仅只是反恐工作中的一个方面
——应急处突工作
现实生活中的反恐工作
更多是防范于未然
比如说
出行安全检查
实名登记
寄递开封验视
举报涉恐线索........
交通罚单、环保罚单、城管罚单......
这些罚单,或许都不陌生,
那“反恐”罚单,你知道么?
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
因违反《反恐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
那么
哪些行为容易违反《反恐法》
哪些行业易“踩雷”
下面
为你以案说法
盘点我市开出的“反恐罚单”(摘选)
1
个人:传播暴恐音视频
空白2018年1月,王某出于好奇心理,下载转发三部血腥、暴力的恐怖主义视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对王某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空白2018年2月,网民伊某在QQ空间上传多张宣扬暴力恐怖思想图片。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伊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酒店:未如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
空白2016年7月,深圳警方联合相关部门在侦查一起偷渡案件过程中发现,深圳港 X 招待所违反实名登记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经调查证实,该招待所曾多次不按规定检查登记旅客信息,且不及时整改。深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场所主要负责人路某处以 1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物流公司:未严格履行“三个100%”责任
空白2017年3月,深圳某快递公司未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制度,致使藏匿危险违禁品枪支、铅弹的包裹顺利流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深圳市反恐办将该案件移交给快递主管部门,由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法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空白2017年8月,深圳某物流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更名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物流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4
重点行业:未落实反恐防范措施
空白2017年11月,深圳市反恐办联合宝安区反恐办多次在督导检查某汽车站时,发现其安检措施存在重大漏洞、形同虚设,保安力量严重不履职等问题。鉴于此前已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针对该汽车站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的情况,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汽车站处以10万罚款,对分管安全责任人处以5千元罚款。同时,宝安区交通局依据《反恐法》、《广东省反恐怖主义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宝安汽车站相关负责人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撤职、免职处理,并继续督促宝安汽车站进行隐患整改。
空白2016年7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油站未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防护装备、未制定反恐应急预案、未建立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对此民警依法将该加油站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8月,派出所民警来到该加油站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未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宝安分局对该加油站和负责人分别处以1万元和2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无小事 安全系你我
反恐工作其实并不神秘
而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住宿要实名制登记
快件寄递要进行实名收寄
水路、长途客运购票要实名制
手机号要实名登记
车站安检升级......
不知不觉
反恐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安全关系你我他
处罚不是目的,宣传教育才是目的。
看完以上的案例,
你是否对“反恐”有了全新的认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