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