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常见法律问题(2)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2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1)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继承遗产的权利。
27、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同所有的财产。
28、什么是“性骚扰”?
答: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是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29、妇女能否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事项?
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0、女方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会构成犯罪,对吗?
答: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除此之外,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的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32、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寻求救助,这些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33、如果妻子的收入比丈夫低,那么在夫妻***同财产方面,是否就享有相对少一些的权利?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4、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35、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否一样?
答: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36、父亲死亡后,是由母亲、还是由祖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答:由母亲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37、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8、经济困难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否得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答:能得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及第54条之规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39、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之规定,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组织投诉时,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此外,第54条又规定,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0、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1、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承担哪种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侵害妇女权益的,可能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这三种法律责任。
4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3、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5、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答:在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的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街道办事处,各级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好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心理中心进行咨询;如果暴力情况恶劣,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等;如果暴力情况仍然发生,那么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恶劣的严重后果。
46、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特点?
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禁止招生中性别歧视;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禁止性骚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强化了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方面的规定等。
47、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对吗?
答:不对。
4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同财产,对吗?
答:不对。
49、小李每月工资2000元,妻子下岗在家无收入。小李对妻子说,钱是他赚的,家里的财产妻子只能用,但没有份。小李说的对吗?
答:不对。
50、《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下一页更多有关“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