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7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具有可转让性的利益,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依各该特别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