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销售谁负责,产品服务问题商家得先担责
商家说:“产品是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与我无关,我们只是销售或代理,有问题要找厂家,不关我们事”。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曾吃过商家类似的“闭门羹”而无言以对,商家这样的说法合法、合理不?消费者被这样推卸责任的说法搪塞时,应如何应对?今天,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和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与广大听众聊聊消费维权中“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消、律:听众朋友,晚上好。 记:今年初,张先生买了一套家具,闻到一股很刺鼻的异味,后经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甲醛释放量”超标,要求家具城退款。家具城则说:“家具不是我们生产的,我们不懂生产、不懂甲醛,我们只是销售,产品质量是厂家的事,有问题只能找厂家”,一句话就把张先生挡回去,让张先生无言以对,无可奈何。请问邓秘书长,家具城这样的说法,有道理吗?消:商家的这说法,貌似有理,但不仅不合法,也不合情理。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和三包规定,商品质量问题及责任追究,实行的是“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商家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商家和厂家须承担售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首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商家应负责产品质量和兑现厂家所作出的所有质量保证的承诺。产品发现质量问题,首先由商家作出处理,属于厂家责任的,再由商家追究厂家,不能直接把责任推向厂家,让消费者追究找厂家的做法,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张先生在家具城买了家具,家具甲醛超标,家具城就得先承担责任。当然,家具城可以马上联系厂家,两家一起跟消费者了解情况,***同协商处理。万一,厂家不肯出面处理的,家具城就得承担家具甲醛超标的所有责任,该换的换,该退的退,造成人身伤害的,该赔也得赔。事后,家具城可依法向厂家追偿。 记:在这里,我想问一下邓律师,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是不是只有一个选择权,能否既可以选择给销售商处理,也可以直接联系生产者?律:是的。《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同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责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这也就是“谁经销谁负责”的道理。 记:产品质量问题,找商家还是找厂家,决定权是在消费者,不在商家。请问邓律师,消费者可以这样理解吗?律: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直接找销售者承担,也可以直接联系厂家承担,但这个决定权在消费者,不在商家,商家无权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无权要求消费者唯有追究厂家。大部分生产者都在异地,法律“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既是强化商家产品质量意识和责任,也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因此,销售者,即商家应正确认识“谁销售谁负责”的法律规定。不可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和义务。 记:“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现在广大消费者应该很明晰了,产品出售后或服务质量有问题,商家是第一责任人,要首先担责,不能把“皮球”直接踢向厂家。即使属于产品生产责任的,应由商家联系厂家,而不能让消费者去找厂家。但是,目前产品更新换代很快,产品停产,配件也随之停产。商家以厂家无法提供配件为由,把售后责任推向厂家的做法,是否也有违法定的“谁销售谁负责”原则?请问消委会对此引起的售后服务,有何指引?消:是的,但我们要区分情况处理。我认为,第一,在三包或商家、厂家承诺的服务有效期内,因产品自身故障的,厂家或商家都不能以包括产品停产等任何理由拖延或推卸售后服务责任,法律规定如果是厂家无法提供配件修复,商家就应换或退货。第二,在超保修期或不正常使用引起的故障,不在厂家或商家的法定责任范围内,消费者是要付费维修的,没配件修复,消费者应予以谅解,另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