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什么备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履职能力;(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地方总工会负责免费培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或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