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运行弊端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整以及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
“比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以现任法官人数为基准确定,数量有限,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不能保证随机选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有的陪审员已经变相成为‘编外法官’;陪审员文化程度底线为大专文化,把广大农村普通群众和城市基层群众排除在选任范围之外,无法体现民众的广泛参与;还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在这次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张立勇说,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
农民也进陪审团?
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普通民众,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条文,如果胡乱发表意见,特别是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矛盾,不是在影响法院工作吗?
对此,张立勇则说:“恰恰是这一点才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听与不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决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让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看法,便于我们合理吸纳群众的意见,从而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人民陪审团是由多位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可能也不一致,我们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意见。如果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都一致,而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有矛盾,有冲突,我们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们的意见有问题。”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规定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就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如果审委会讨论后还是不一致,就要求我们在裁判说理、判后答疑时,要更有针对性地论述。假如类似的10个案件都不一致,我们就要反思了,就要检讨自己了,是不是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适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贴近社情民意上存在问题?假如对于大多数同类型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与法院总是不一致,我们就要研究,是不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们贯彻的司法政策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们就要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张立勇说,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司法水平,因为最初的法律源于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当然,在开庭前,我们还是会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资料给他们,让他们提前‘预习功课’。”
张立勇同时强调,但这绝不会影响案件的裁判。“毕竟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道德。当人民审判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合议庭可采纳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