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的特点

希望对你有帮助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2.恢复废除的遣刑和笞刑。

3.军队会审重于其它审判机构。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主要是军队会审。北洋政府法律规定,军队会审的范围有: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由军法会审裁决;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由军法会审处断。这样,它可以审讯所有人员,也可处断一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