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1、你哥应是包清工的分包人。但你的合同不是与你哥签的,而是与中铁十四局三公司签的,那么,你就是与中铁十四局三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你哥无关,你哥只是一个代管你们这群由你哥代三公司招来的工人。
2、如果你当时签的确实只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你向三公司索赔有些难度,但如果你哥没有相应办理劳务用工的资质或是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你仍然可以向三公司索赔,合同中约定的“如出现伤亡由乙方也就是我哥自行负责”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已做工伤鉴定”:你没有工伤认定,哪里来的工伤鉴定?工伤鉴定要在拿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后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去做的,估计你所说的“工伤鉴定”应只是由医院做的伤残等级鉴定吧?这个在不按工伤索赔、按人身伤害索赔时可以用,但按工伤索赔时没有用。
4、“因为不是三公司的正式职工,所以工伤条例的不能解除合同一项估计也不适用”:这一点是你理解错误。现在已经没有正式职工、临时工的区分,只是区分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有证据证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一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给予保护,工伤待遇相同,只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上工伤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5、“如果协商不成打官司要去三公司总部山东吗?或安监投诉和劳动仲裁也一定去山东总部那吗?”:不是,提起劳动仲裁和申请认定工伤,可以在公司注册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你可以在广西申请仲裁。
6、“像我这样的临时合同工公司没办社保的,以后也能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吗?”:能领取,只是不能向社保机构领,全部工伤待遇由公司承担。如果交了社保的,大部分会由社保机构承担。
7、“时效一年的诉讼期是从出事开始算还是从工伤鉴定开始算”:
(1)从出事时算。
(2)如果出事后30天内公司不为你向劳动局申报工伤,你应自己在出事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要超过这个期限,否则很麻烦。
8、“劳动能力鉴定书是不是办理残疾证”:不是,残疾证需要自己凭劳动能力鉴定书到残疾人联合会再去办,残联还要鉴定复核的。
9、建议:
(1)如果已经出事已经超过一个月:尽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你说你已经有劳动能力鉴定书,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和公司协商索赔,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你与公司的劳务关系成立、劳动关系不成立,无法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人身伤害索赔,以你哥不具有相应资质为由将公司列为***同被告、要求公司与你哥连带赔偿,此种情况下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应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