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旧对比
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编》与时俱进,结合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司法实践,对原《侵权责任法》作出补充和完善。2、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以及“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合并为《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3、原人格权相关法条单独成《民法典》第四编。4、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并入《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5、新增“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委托监护责任””好意同乘“等规定。6、部分条款新增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例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权责任”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责任主体。7、对“高空抛物“等热点问题的责任厘清更加细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