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法律修订

1984年9月20日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3日

药品铁路拟开放竞争性价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于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集中修改。经修改,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烟草专卖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和下放定价权等事项。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

考虑到上述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