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就是立案吗
案件受理不是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
3、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立案需要走的程序如下:
1、去立案大厅由值班法官指导立案;
2、准备材料,取号,是否接受调解;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或补充资料,符合的受理;
4、受理的接受材料,出具收据,诉讼费通知书,地址确认书,案件受理通知书;
5、7日内缴费交票,换票,未缴费的裁定撤诉。在管辖范围内认为需追责的应立案。
综上所述,案件受理不是立案。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