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

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等。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如下:

1、保障毕业生在找工作时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不一致时,特别是出现侵害毕业生权益的情况,毕业生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2、保障用人单位能直接从学校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的权利。

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