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法律制度
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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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实证法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也可以有条件地把新法律的效力追溯到既往行为中,即“有利追溯”。
“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