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身份的人可以作为辩护人吗?

可以,但是仅限于以下两个范围:

(一)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近些年,我国律师队伍虽迅猛发展,但仍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允许工会、妇联、***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作为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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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 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

3. 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但是,根据《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只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即可,不需要调查对象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4. 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6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 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

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 申诉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1. 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义务

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

1.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 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 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7.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 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 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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