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承认南平仲裁吗
法院判定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本院认为:
1、申请执行人趣牛牛公司在立案过程中未提交足以证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对外发放贷款资质的材料;
2、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未有贷款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章,无法认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真实有效;
3、“补充协议”中被执行人的签章与“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被执行人的签字不一致,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将解决纠纷的方式由诉讼变更为仲裁”系被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材料。
另外,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仲裁裁决送达”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五项、第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仲裁结果:
南平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趣牛牛公司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缺席审理作出裁决书,裁决书认定:
1、出借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对外贷款的主体资格;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趣牛牛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趣牛牛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3、仲裁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遂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趣牛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19.87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